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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会员合作协议 引言: 关于领克特联盟营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领克特联盟营销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通过完成注册程序并点击一下"我完全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的按钮,这表示用户与领克特公司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提供"领克特网络联盟营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LINKTECH"),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使用权等归乙方所有。 本条款是以规定乙方提供有关网络联盟营销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甲方使用资格以及流程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 条款的通知及准则 1. 本条款的内容将会发布在服务页面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联盟会员");如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以邮寄凭证上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如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送达,则乙方发出电子邮件、传真等数据电文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2. 乙方有权更改本条款,已改条款将会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在1个月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发生效力。 3. 本条款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后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并发生效力。 第三条 其他规定 未在本协议中提示的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协议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是指乙方通过LINKTECH网站,将网络营销及商品销售的广告主和甲方的网站拥有者相联结,利用网络作为媒介,实行网上宣传及商品流通中介的服务。 2. 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联盟营销平台(服务网址为www.linktech.cn),募集联盟会员和广告主之间的中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同时提供业绩检测及报告、按照业绩的多少实际结算服务费及代付营销佣金等业务的单位。 3. 联盟会员是指将经营者提供的广告等刊登在自己网站上,以收取其效果收入为目的,向经营者登记而取得审核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机构。联盟会员向经营者可以领取约定的佣金。 4. 访问者是指通过联盟会员网站上的各种广告创意,在经营者募集的广告主网站上进行商务往来或者其他因特网使用行为的一般因特网使用用户。 5. 广告主是指委托经营者通过联盟会员网站,在网上播放该公司的广告并进行营业活动而支付费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机构。广告主应拥有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其他详细资质条件按经营者内部规定。 6. 按露出(PAY-PER-IMPRESSION)支付方式: 1) 按照广告的露出频率支付营销服务费的方式。 2) 甲方不能将广告主的广告创意擅自更改或者增加其他说明文字和内容。 3) 甲方不能将广告主的广告创意播放在联盟会员网站中FTP/DOWNLOAD部分或者输入密码后进去的部分上。 4) 广告创意的播放位置、业绩的监测、按业绩的营销服务费、结算方式等是按照乙方和广告主协议而决定。 7. 按点击(PAY-PER-CLICK)支付方式 1) 通过banner点击、文字链接广告及其他正常其他引导方式,甲方将访问者引导、连接到广告主指定的网站时,支付费用的方式。 2) 甲方不能将广告主的广告创意擅自更改或者增加其他说明文字和内容。 3) 甲方不能将广告主的广告创意播放在联盟会员网站中FTP/DOWNLOAD部分或者输入密码后进去的部分上。 4) 甲方不能利用以javascript方式的FLOATING WINDOW(浮动窗口)、没有REFERRING PAGE的点击,以POP-UP WINDOW(弹出窗口)等方式的自动广告露出、HIDDEN FRAME、自动更新等等的非正常方式。 5) 广告创意的播放位置、业绩的监测方式、按业绩的营销服务费、结算方式等是按照乙方和广告主协议而决定的。 8. 按注册(PAY-PER-LEAD)支付方式 通过甲方网站上的链接或其拥有的客户端软件上的链接,访问者到广告主指定的网站,进行应答询问或调查、提供其它信息、注册会员等等事先约定的事宜时,向甲方支付事先约定费用的方式。 9. 按销售(PAY-PER-SALE)支付方式 1) 通过甲方网站上的链接或其拥有的客户端软件上的链接,访问者到广告主指定的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根据购买金额乙方向甲方支付事先约定费用的方式。 2) 在此,所指的购买是指商品或服务的购物者支付完毕,商品已送达、服务已开始,已过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主所制定的退货或取消期间的情况。退货或取消的购买不能视为购买。 10. 佣金是指甲方通过网络联盟营销平台(服务网址为www.linktech.cn),募集广告主,通过甲方网站上的链接及其所拥有客户端软件,对广告主产品及网站进行各类宣传及销售活动,并提供业绩检测及报告后,按照上述第一章第四条6、7、8、9款完成露出、点击、效果、销售时,根据乙方提供的(与广告主核对完毕)有效业绩向甲方支付佣金。佣金比例以乙方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服务 第五条 注册程序 1. 若要加入乙方提供的网络联盟营销平台,首先要同意本条款,并向乙方提出加入申请。 2.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书认证验证后,会尽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允许注册的情况下将把申请时选定的用户名和密码发到注册时填写的邮箱。 3. 甲方须提交可证明自己网页的编辑以及使用权的资料。(如:域名注册手续等) 第六条 服务申请资格 一、属于下列申请书内容及网站内容的,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 1.属于下列申请书内容: 1) 不用真实姓名的; 2) 以他人名义申请的; 3) 填写虚假内容的; 4) 未能达到其他所规定申请条件的。 2.属于下列网站内容: 1) 淫秽、色情的; 2) 描述暴力、恐怖的; 3) 性别歧视及民族、人种、残疾人歧视的; 4) 犯罪及非法行为; 5) 侵犯经营者或他人的著作权、产权的内容; 6) 诽谤他人以及因特网用户,导致损害、侮辱名誉的内容; 7) 违反公共秩序及习俗的内容; 8)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9) 其他经营者禁用内容 3.属于下列网站 1) 不能使用COOKIE的情况。 2) 属于同一网络地址的USER GROUP(学校,网管室 等)的使用情况 二、如被拒绝申请,可以与乙方讨论修改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 关于服务而得到的甲方各项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泄露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要求时例外。 2. 甲方在第七条1款的目的范围内,与乙方业务有关,可以对全体联盟会员或部分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进行制定或提供给第三者,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联盟会员电脑发送cookie。 3. 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准确跟踪甲方网站上发生的各类广告效果,将其向甲方和广告主报告,使双方当事人顺利进行结算。 4. 甲方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可以按照另外协议为甲方收益增加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不能对乙方提供的业绩监测结果提出异议。 2. 甲方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向访问者介绍或劝导广告创意。不能使用不经同意的电子邮件、其它网站留言板上提示广告创意、使用不当制作广告创意等等会给乙方名誉损害的方式。 3. 甲方使用服务时,不能进行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 1) 非法使用其他联盟会员、广告主、乙方帐号的行为。 2) 将经服务得到的信息,未经乙方同意,向第三者公开或转发的行为。 3) 侵害乙方或第三者知识产权(含著作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 4) 将违反公共秩序及风俗习俗的内容、信息、文章、图形、图片等向他人公开的行为。 5) 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6) 不经同意的电子邮件、留言板的使用而造成经营者名誉损害的行为。 7) 违反有关法律法令的行为。 8) 其它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4. 甲方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以及其它协议上规定的职位,进行转让、租赁或其它处理。 第四章 关于服务的使用 第九条 关于甲方联盟会员帐号和密码管理的义务 1. 关于帐号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由于甲方对帐号及密码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 甲方得知自己帐号已被非法使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信息提供 乙方向甲方可以提供各种相关的信息服务,定期向甲方发送介绍特别优惠活动、网站通知的电子邮件,若甲方不同意接受以上信息时,可以在联盟会员信息内容修改中设定拒绝,否则乙方默认为甲方同意接受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 广告主的广告创意 联盟会员运用网站内容属于第六条一项2款,不遵守广告主的广告创意规格时,经营者有权指令修正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中止 1. 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由于定期检查或技术上的需要,乙方指定的日子或时间除外。 2. 乙方对如下情况可以中止提供服务。 1) 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不得已情况。 2)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中止的情况。 3) 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3. 由于其它原因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乙方可以限制提供或中止服务。 4. 对甲方在网站上刊登的广告创意,若有广告主提出取消要求,需提前通知甲方后,方可取消。 第十三条 访问者处理 对于通过甲方网站链接到广告主的网站的访问者,从订货到付款的一切过程以及退货、维修、售后服务等一切与商品销售相关的行为由访问者和广告主来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访问者和广告主承担。 第十四条 业绩检测 在甲方网站上点击而发生一切业绩的运算和统计,以乙方服务中心(www.linktech.cn)提供的业绩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方式 1. 根据乙方数据处理结果和相应的费用率,甲方申请佣金结算。 2. 费用支付时间单位为一个月,申请佣金结算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壹佰(100)元整,如果当月结算的总额小于人民币壹佰(100)元,佣金将会被累计到下个月一并结算。 3. 乙方按照甲方申请内容佣金结算,以现金为准。若甲方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可以以其持有的累积积分数、购物券等形式来支付。由于费用的支付发生的相关劳务税金、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劳务税金由乙方代扣代缴。 4. 乙方平台佣金结算方式及结算流程如下: 月结算佣金支付流程(以10月佣金为例): 10月01日至10月31日- 广告主投放广告活动,广告播出区间。 11月01日至11月20日- 广告主与领克特进行业绩数据核对和修正,确定广告主实际应支付款额,广告主向领克特付款 11月21日至11月30日- 领克特根据广告主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与自身报表的业绩数据核对,最终确认联盟会员实际佣金。 12月的每个周一、二都可以申请10月的佣金。 佣金申请时间为: 实际佣金申请时间:每周一-二 财务审核佣金时间:每周三 实际佣金汇款时间:每周四-五 * 联盟会员可以随时提交资料。 * 如遇节假日,结算日期自动顺延。 5. 如周四至周六之前,支付给甲方费用所需要的发票(法人)或相关文件(个人)未达到,经营者可以暂缓支付甲方的佣金,在收到所需要的发票后,再支付。 6. 因甲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的错误而发生的问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不给予补偿或赔偿。 7. 根据第四条9项"按销售支付方式"的,如有访问者换货或退货申请,在佣金支付之前,应保留其佣金支付;如有确认访问者取消购物,应取消其佣金;如已支付了佣金的,在甲方的下期佣金总额中扣除;如扣除后还不够的,甲方应当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六条 LOGO的使用 合同双方均可在自己网站上利用对方网站的LOGO,以表示两者之间的联盟关系。 第五章 合同终止及使用限制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时佣金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终止时,支付甲方的佣金以100元为单位的方式支付,未满100元的部分将不予支付。 2. 由于第八条3项和4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可以不支付佣金。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及使用限制 1. 甲方要终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等的方式申请终止合同。乙方确认内容后,将认可合同终止的电子邮件发给甲方,如乙方不予发送确认邮件,甲方视同乙方默许。 2. 由于委托播放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主和乙方之间的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登录广告的,乙方对该广告的活动中止,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停止该广告的活动,该广告的佣金自通知日开始不计算。 3. 甲方在6个月以内没有登录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中心的,可以视为不再使用本服务,因此乙方有权取消其帐号并中止本合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损害赔偿 1. 甲乙双方妨害到对方的正常活动或违返本合同内容,而发生对方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第三者发生损失的,由诉讼途径处理。 2. 甲方通过与乙方合作,获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需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将有关事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告知事项及其变更等 1. 甲方应当将交易上所需要的信息按照乙方网站上的格式明确记录。 2. 甲方变更申请的事项,需及时按照乙方网站上的格式申请变更,在没有申请前将会处理为未变更,因未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得向乙方提出要求。 3. 甲方电子邮件、传真、营业场所、银行帐号、用于双方联络的即时通讯工具(qq/msn等)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通知的效力 1. 以甲方申请的最后地址(可收取邮件的地址)发送时,将会推断为在普通运送期间到达。 2. 收件人要及时确认电子邮件的到达与否,发件人以发送电子邮件终止发送电子邮件的所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免责条款 1. 乙方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对所提供的服务概不负责。 2. 乙方对因甲方的原因发生的服务使用障碍概不负责。 3. 乙方对甲方或广告主在服务中所记载的信息、资料事实的信用度、正确性等内容概不负责。 4. 乙方概不保证甲方一定金额以上的佣金收入。此外,对因通过服务所得到的信息资料而发生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5. 乙方对甲方或访问者的非法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 双方应持平等、友好、争取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 2. 因服务使用发生纠纷时,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应当就该纠纷上发生的一切事项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其它 ①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期满前1个月内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 ② 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以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未果,可就该纠纷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③ 未在本合同中明确标明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领克特联盟广告投放规则 为了让利把联盟会员自己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广告投放业绩提升,投放技巧的学习上,为了给我们的广告主和访问者展示更多,更好的广告商品或服务,也为了让领克特能够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放在对会员的服务的满足和功能的开发上,综合各方因素,"领克特网络联盟营销"服务平台制定广告投放管理规则如下: 对违反"联盟广告投放管理规则"的行为,本网站将根据会员违规的情节和程度,对会员直接作出指令修正,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冻结用户帐号,停止结算佣金的处罚。如由于会员之违规行为导致本网站遭受损失,本网站有权追究该会员的法律责任。 联盟会员在将广告主的广告等刊登在自己网站上进行广告投放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联盟广告投放管理规则》并予以遵守。一旦发现有任何违反本规则的信息,领克特有权立即予以删除,并保留给予相关用户警告、冻结直至终止其帐户的权力。请各位用户自觉遵守。 一、禁止发布的广告: 1. 毒品 2. 任何形式的发票,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3. 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4. 彩票,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5. 任何形式的政府文件,如身份证,档案,各类许可证、介绍信、学历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或者文件等; 6. 伪造、变造的物品,如伪造的证件、票据、钱币、执照和许可证等; 7. 人体器官、遗体 8. 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 9. 描述暴力、恐怖的; 10. 性别歧视及民族、人种、残疾人歧视的; 11. 诽谤他人以及因特网用户,导致损害、侮辱名誉的内容; 12. 含有反动、淫秽、种族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法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13. 非法所得之物,如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 14. 任何形式的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麻醉注射枪等以及相关产品如说明书,包装盒等; 15.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16. 警用和军用物品、设备,如监视、监听类设备、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警用器械等 17. 其他武器,如弓弩,钢珠,铅珠等; 18. 其它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或利益或用于违法目的的物品,如撬锁设备、强效催情用品、解密软件、导弹发射程式、个人私密资料,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电击器,手机监听器,汽车隐性喷雾等 19. 需执照或政府许可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广播发射台,碟型人造卫星天线; 20. 赌具,如吃角子老虎机,透视麻将,透视扑克等; 21. 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如假冒商品,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未授权(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的复制品: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 22. 国家法律规定适用许可证管理规定而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产品; 23. 根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本网站认为依据公共风俗不应贩售的物品,如二手、原味内衣裤、袜。 24. 其他经营者禁用内容 二、广告投放管理规则 联盟会员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向访问者介绍或劝导广告创意。不能使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以及侵害领克特、广告主或其他联盟会员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以购买关键字(广告主的官方网站名称或者官方名称或简称,以及类似名称) 的方式进行广告投放或宣传; 2、不得去广告主的网站上发帖子,引导广告主网站上的终端用户去自己网站上购买产品; 3、不得以广告主名义,引用广告主名称、链接等相关内容进行不实宣传。 4、不得非法使用其他联盟会员、广告主、领克特帐号的行为。 5、不得以侵害领克特、广告主或其他联盟会员或第三者知识产权(含著作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进行广告投放或宣传。 6、不得以违反公共秩序及风俗习俗的内容、信息、文章、图形、图片等向他人公开的行为进行广告投放或宣传。 7、不得以与违法或犯罪有关的行为进行广告投放或宣传。 8、不得以其它明显的非正当行为进行广告投放或宣传。 三、处罚规则 违反广告投放规则的联盟会员,领克特发现以后将立刻停止该联盟会员违规投放广告的投放资格及佣金结算,在领克特确认给领克特造成的损失大小及相应金额后,对联盟会员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领克特将取消该联盟会员在领克特的联盟会员资格。 联盟会员应诚实信用的投放广告信息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此产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应由联盟会员自行负责,并应承担由于违反前述担保所导致的任何行政责任、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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